第六百零四章 他没犯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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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抬眼瞥了他一眼冷笑道:“做主?做什么主?替你这个背祖忘典的东西,给你的东洋主人报仇?我看你爹娘要是泉下有知,都得从坟里爬出来抽你两个大嘴巴子,问问你怎么就忘了自己是个中国人。” “你!你人身攻击!”翻译气得脸色发白,转身对旁边的警-察喊道,“警官!他这是人身攻击!我要告他!” 负责询问的老警-察慢悠悠地喝了口茶,放下杯子不紧不慢、语气温和地说道:“这位先生,消消气。这里是询问室,不是公众场合,顶多算是双方拌嘴。他要是骂得你不舒服,你可以骂回去,我们也当没听见,你看怎么样?” 老警-察说完又转头看向我,语气依旧温和:“王先生,差不多就行了啊。看你也是个有身份的人,怎么说话这么冲?不太好,影响不好。” 我耸耸肩,没再说话。东洋特使通过翻译冷冷开口道:“警官先生,我们怀疑是这个人蓄意谋杀山本先生,请你们立刻查明真相,还山本先生一个公道!” 老警-察点点头,看向我:“王先生,说说吧,山本雄一到底是怎么死的?现场就你一个人在敬老院,你得给个说法。” 我从口袋里掏出阿卿给的U盘,放在桌子上:“没什么好说的,都在这U盘里了。你们自己看。” 一名年轻警-察接过U盘,插-进电脑里。很快,屏幕上就播放出了山本雄一剖腹的画面——视频里,山本雄一神色狂热,嘴里叽里呱啦地喊着什么,然后拿起刺刀,狠狠刺进了自己的腹部。画面经过阿卿的处理,删掉了阴兵操控的部分,只保留了他“自愿”剖腹的过程。 旁边的警局翻译看了视频,脸色有些不自然,但还是如实翻译道:“他……他在忏悔自己的罪行,说自己对不起华夏人民,对不起那些战死的老兵,然后按照之前的约定,剖腹自尽了。” 东洋特使脸色一变,对着翻译低吼了几句。 警局翻译脸色一沉道:“这位先生,视频里他确实是这么说的,我只是如实翻译。你有意见的话,可以换自己的翻译说。” 这时候,警-察局长推门走了进来,手里拿着一叠资料:“特使先生,我们已经勘察过现场了。现场没有打斗痕迹,山本雄一的伤口是自己造成的,凶器上只有他的指纹,种种证据都表明,这是一起自-杀案,不是他杀。” “混蛋!”东洋特使猛地站起来,通过翻译质问道:“王夜先生,就算他是自愿剖腹,为什么不阻止他?你明明就在现场,为什么见死不救?” 我看着翻译,似笑非笑地说:“翻译官,你跟你家特使大人好好说说,拿刀嘎自己肚脐眼,在你们东洋那是多特娘神圣的事情?那可是武士道精神啊,多光荣,多伟大。我这要是上去阻止了,他不得反过来给我噗噗两刀,说我破坏了他的神圣仪式?我可没那么傻,犯不着为了一个想死的鬼子,把自己的命搭进去。” 翻译脸色一阵青一阵白,硬着头皮把我的话翻译给了东洋特使。 特使气得脸色铁青,又通过翻译质问道:“就算你不能阻止,为什么不充当介错人?按照我们东洋的规矩,剖腹者需要介错人帮忙砍下头颅,保留体面!你这是对我们东洋武士道的亵渎!” “介错人?”我嗤笑一声,摊了摊手,“我说特使先生,你是不是脑子不好使?华夏可没你们那破规矩。他没断气的时候,我一刀下去把他脑袋砍了,那叫故意杀人,法律上得判我死-刑;他断气了,我再补一刀,那叫侮辱尸体,照样得坐牢。你觉得我像是那种傻子吗?为了满足你们所谓的“体面”,把自己送进大牢里?” 我顿了顿,看着翻译,语气带着浓浓的嘲讽:“还有你,翻译官。你天天跟着鬼子屁-股后面转,是不是把自己也当成鬼子了?忘了华夏的法律,忘了自己的祖宗是谁?我劝你还是早点回头,别到时候死都不知道怎么死的。” 翻译被我说得哑口无言,脸色憋得通红,想反驳却找不到任何理由。 东洋特使更是气得浑身发抖,指着我半天说不出一句话,最后只能对着警-察局长怒吼,要求严惩我。 警-察局长这时放下手中的资料,推了推眼镜,语气严肃地补充道:“特使先生,关于您提出的两个质疑,我们从法律层面已经做了专业认定,王先生的行为完全合法。” “首先,针对“见死不救”的指控,我国《民法总则》第184条“好人法”明确规定,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,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,但这并不意味着公民负有必须救助的法定义务——除非存在特定职务关系或先行行为引发的救助义务。王先生与山本雄一素无交集,既非法定救助义务人,现场也不存在《刑法》意义上的“不作为犯罪”构成要件,他有权选择不介入自-杀行为。” “其次,关于所谓“介错人”的要求,这在我国法律框架下完全不成立。” 警-察局长拿起一份法律条文复印件,递到特使面前,“《刑法》第302条明确规定了盗窃、侮辱、故意毁坏尸体罪,主观上存在侮辱故意、客观上实施毁损尸体行为即构成犯罪,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即便按照贵国所谓的“规矩”,“介错”本质是对生命权的主动剥夺。” “如果山本雄一尚未死亡,该行为构成《刑法》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;如果其已死亡,则属于侮辱尸体的实行行为,两种情况均需承担刑事责任。我国法律只认可基于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的特殊免责情形,所谓“武士道体面”绝非违法阻却事由,不能成为规避法律制裁的借口。” 警长合上资料道:“简单来说,王先生不阻止自-杀是行使自身权利,不充当“介错人”是遵守我国法律,两者均符合法律规定,不存在任何违法情节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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