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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542章 唐太宗对农业的重视(一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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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历经隋末暴政与连年战乱后,唐初社会满目疮痍,人口锐减、田地荒芜,农业生产彻底陷入停滞,百姓流离失所,国家经济根基摇摇欲坠。李世民登基执政后,深刻总结隋朝速亡的历史教训,清醒认识到农业是立国之本、民生之基,唯有稳住农业、安抚百姓,才能稳固王朝统治、实现天下太平,因此将“重农”作为贯穿贞观一朝的核心施政原则,并围绕这一原则,立足唐初社会实际,出台了一系列系统性、针对性极强的重农惠农政策,全方位推动农业生产恢复,夯实国家经济根基。 一、奖励垦荒的“富农”措施:夯实农业生产土地根基 民以食为天,食以地为本,要让流离失所的百姓安定下来、重拾生计,首要解决的就是土地分配问题。隋朝末年,天下大乱,战火绵延数十年,大量百姓死于战乱或流亡他乡,全国人口急剧减少,留下了大片无主荒芜田地,这一特殊的社会现状,成为唐初推行均田制、解决土地矛盾的重要前提。 武德七年(公元624年),唐高祖李渊正式颁布均田令,明确制定土地授受规则:“丁男、中男给(田)一顷,……所授之田,十分之二为世业,八为口分。世业之田,身死则承户者便授之;口分,则收入官,更以给人。”按照这一法令,成年男丁可获得一百亩田地,其中二十亩为可世代继承的永业田,去世后由家中继承人直接承袭;八十亩为归国家所有的口分田,农户去世后需归还官府,由朝廷重新分配给其他百姓。但这一制度在唐高祖时期,因天下尚未完全平定、政局不稳,并未得到切实有效的推行,直到李世民登基即位,开启贞观之治,政局趋于稳定,均田制才真正落地实施,成为调整土地关系、安抚农民的核心制度。 李世民深知,在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的大背景下,想要实现“均天下之田”、彻底消除土地兼并的理想,根本是不可能实现的。为了最大程度化解土地矛盾,让无地、少地的农民获得耕作田地,他将目光投向地广人稀、荒地充足的“宽乡”,大力鼓励农民从土地稀缺的“狭乡”,自愿迁往宽乡开垦荒地。为了推动这一举措落地,他特意下达诏令,要求地方官员妥善安置迁徙而来的农户,合理分配土地、安排生产,同时明确指令朝廷考核官员的部门,将“安置客口、劝民垦荒”的成效,作为地方官员政绩考核的最高标准,督促地方官“善相劝勉”,主动引导、帮扶农民前往宽乡垦殖。 贞观十一年,李世民主导修订的《唐律》正式颁布,以法律形式为垦荒政策保驾护航:明确规定农户在宽乡占用田地超出法定限额,不再按违反律**处;同时出台税收优惠,移民前往宽乡垦荒的农户,可享受减免租税的优待。与之对应的是严苛的问责制度,若地方官员胆敢不遵照朝廷赋役令执行,推诿塞责、阻挠垦荒,一经查实,将被判处“徒二年”的刑事处罚。 在一系列政策推动下,尽管宽乡农户实际获得的授田,未必能完全达到均田令规定的法定数额,但绝大多数无地农民,都能从官府手中领到数量可观的田地,拥有了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。这在很大程度上,改变了隋末农民起义前,土地高度集中、少数地主垄断田地、百姓无田可耕的极不合理的土地占有格局。与此同时,均田制的推行,还触动了旧有的人身依附关系,让大量依附于地主豪强的部曲和奴婢获得人身解放,一部分人直接升格为拥有独立土地的均田农民,另一部分则转变为享有更多人身自由的契约佃农。这些举措,切实改善了底层百姓的生产生活处境,极大激发了农民的耕作积极性,为唐前期社会生产力的恢复与快速发展,注入了强劲动力。 二、轻徭薄赋的“劝农”措施:减轻农民负担盘活生产 农业生产的恢复,不仅需要土地保障,更需要减轻农民的赋役压力,让百姓能全身心投入耕作。租庸调制,是唐代针对均田农民制定的三项核心赋税徭役制度,其内容清晰明确:丁男每年需向国家交纳粟二石,称为“租”;交纳绢二丈、绵三两,若以布替代,则交布二丈五尺、麻三斤,称为“调”;每丁每年需为官府服徭役二十天,若农户不愿亲身服役,可每天缴纳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,由官府雇人代役,这一制度称为“庸”,也叫“输庸代役”。 隋朝赋役严苛,百姓不堪重负,最终引发农民大起义,唐朝建立后,汲取前朝教训,从唐高祖时期开始,就放宽了直接生产者徭役折色的年龄限制,严格规范服庸时间的计算方式,大幅减轻了百姓的徭役压力。李世民即位后,全盘继承并稳步推行这一成熟的赋税制度,未做任何颠覆性更改,保证了政策的稳定性。 其中,“输庸代役”制度的全面推行,堪称贞观劝农政策的一大亮点。这一制度让农民无需再被强制徭役捆绑,可通过缴纳实物替代服役,拥有了更多可自由支配的生产时间,能专心致力于农田耕作,彻底解决了以往徭役侵占农时、耽误春耕秋收的顽疾,有效保障了农业生产的连续性。 为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,让百姓休养生息,贞观年间,李世民多次以朝廷名义正式颁布诏书,大范围减免全国或地方的赋役租税,此类举措前后多达十二次:贞观元年夏季,山东各州遭遇严重旱灾,庄稼颗粒无收,李世民当即下诏,免除山东各州当年全部租赋;贞观十三年正月,下令免除三原县一年租赋;贞观十五年四月,免除洛川县一年租税;贞观十七年三月,又下诏给予齐州免除一年赋役的优待…… 彼时唐王朝刚刚建立,常年战乱导致国家财政空虚、经济基础极为薄弱,李世民推行的“给复”“免赋”,受限于国家财力,减免范围和力度存在一定局限,无法实现全面、长期的赋税豁免,但这些举措实实在在缓解了农民的生存压力,让百姓得以积攒粮食、恢复生产,对唐初农业经济的复苏、社会秩序的稳定,起到了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。 三、增殖人口的“利农”措施:补足农业生产劳动力短板 农业生产的核心要素是劳动力,而唐初人口极度匮乏,成为制约农业恢复的最大瓶颈。李世民登基后,对全国户籍变动情况格外关注,经统计,唐初全国仅有二百余万户,人口总量还不到隋朝鼎盛时期的四分之一,劳动力严重短缺,大量田地无人耕种,极大阻碍了农业生产发展。为此,贞观年间,李世民出台一整套组合举措,全方位增加全国人口,补足农业劳动力缺口。 (一)释放宫女,减少宫廷冗员 李世民即位之初,便率先从宫廷入手,削减冗员、释放人口,先后两次大规模释放宫女:武德九年,刚登基不久,就一次性放还宫女三千人;贞观二年,再次派遣戴胄等大臣,在掖庭西门释放宫女,多年累计释放宫人多达三五千人。这些长期被困宫廷的女性,得以出宫回归民间,自由组建家庭、生儿育女,既减少了宫廷不必要的开支,更直接补充了民间劳动力与生育人口,一举两得。 (二)奖励嫁婚,完善婚配机制 贞观元年,李世民专门颁布“劝勉民间嫁娶诏”,以朝廷政令引导民间及时婚配,明确规定法定婚龄:男子二十岁、女子十五岁,达到婚龄后“任其同类相求,不得抑取”,保障男女自由婚配。针对鳏夫、寡妇,诏令明确要求,丧期期满后,官府需督促媒妁从中撮合,督促其再婚改嫁,避免育龄人口浪费。 为解决贫苦百姓因家贫无力嫁娶的问题,李世民特意下令,责成乡里亲戚或家境富裕的家庭,对贫困婚嫁者给予财物资助,确保无一人因贫困错过婚期。同时,他将婚姻嫁娶、户口增长,直接纳入地方官员政绩考核体系,把婚育数量、户籍增减作为官员考核升降的核心依据,倒逼地方官员全力落实婚配劝导政策,从制度上保障人口增殖。 (三)赎回外流人口,充实中原劳力 隋末天下大乱,中原百姓流离失所,大量汉民为躲避战乱逃往北方,还有无数百姓被突厥等少数民族势力侵扰掳掠,流落塞外,当时“华人在北者甚众,比闻屯聚,保据山险,王师之出,当有应者”,塞外流亡汉人数量极为庞大。李世民深知,这些流亡人口都是恢复农业生产的宝贵劳动力,因此不惜耗费巨额金帛,专门派人前往塞外,赎回被掳掠、流亡在外的中原百姓。 贞观五年(公元631年),朝廷用大量金帛作为交换,一次性从突厥赎回八万汉人;贞观二十一年(公元647年),又派人从铁勒部赎回流落当地的中原汉人。在赎回过程中,李世民发现室韦、靺鞨、乌罗户等少数民族百姓,也同样被掳掠绑架,当即下令将其一并赎回,并给予与中原汉人同等的经济救济,帮助他们安定生活、恢复生产。突厥颉利可汗归降后,曾向李世民进献草原羊马等贡品,李世民考虑到中原亟需劳动力恢复农业,当即拒绝贡品,反而要求突厥释放辖境内所有汉族人口,全力争取劳动力回归。 (四)优待归附异族,扩大人口基数 唐朝前期秉持开放包容的民族政策,唐《武德令》中早已制定优待内附少数民族的政策:“蕃胡内附者,上户丁税钱十文,次户五文,下户免之。附经二年者,上户丁输羊二口,次户一口,下三户共一只。”李世民在此基础上,进一步加大优待力度,规定归附的少数民族百姓,只需按照中原汉族百姓一半的标准缴纳赋税,同时享受免除十年劳役的特权;若遭遇自然灾害,还会酌情再减赋税。 优厚的安抚政策,不仅吸引了大量流亡塞外的汉人纷纷回归,还吸引了周边众多少数民族主动归附,仅党项羌一族,前后内附者就多达三十万口。贞观三年,据户部官方统计,仅当年从中原塞外回归的汉人、突厥等少数民族内附人口,以及新归附的边疆各族百姓,总数就达到一百二十余万口。 在一系列增殖人口举措的持续推动下,贞观年间全国人口实现快速增长。到贞观二十三年,全国户数已接近三百八十万户,李世民在位的二十余年时间里,全国户数足足增加了约一百八十万户。充足的劳动力,彻底解决了唐初农业生产无人耕作的难题,大片荒地被开垦,农田产量稳步提升,为贞观时期农业繁荣、经济复苏奠定了坚实的人口基础,也让唐王朝一步步走向国泰民安的盛世局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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